重复用工相信很多人都很少听说,也就是一位劳动者建立了多个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是全日制工,也可以是非全日制员工或者是兼职员工,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重复用工的法律责任的详细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重复用工的法律责任
我国原则上不承认重复用工,因而如果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旦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需要与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复用工时,无论企业事实上是否知晓员工未与前单位解约,只要存在招用其他单位员工这一行为并对其他单位造成了损失,就需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录用时必须严格审查员工的入职背景,如:
(一)要求员工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存档备查。
(二)要求员工提供原单位联系信息,通过电话、传真或函件方式向原单位核实员工离职信息的真实性。
(三)在劳动合同中或另订书面协议,明确员工离职的事实,并约定一旦因此引发纠纷,由员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什么是重复用工
(一)重复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再次建立用工关系,一个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
(二)全日制重复用工,即劳动者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情况。
全日制重复用工现实中不太可能出现,同一劳动者同一时间不可能于不同用人单位同时做两份工作。全日制重复用工理论上是否违法,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三、重复用工的诉讼时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民法典》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重复用工的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我们知道当员工出现重复用工的时候,一旦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经济损失的,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月收入明细,所以用人单位都应该发给劳动者的,企业不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