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定期将拒不履行日照两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正公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日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高额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列车座位、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二、法院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曝光。
2、限制在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3、限制在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
4、限制在住建部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审批。
5、限制开展工程招投标业务。
6、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办理信用卡。
7、限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8、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三、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取得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使用林地和其他国有资源。
六、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人民法院执行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责令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全部义务后,可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信息。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失信被执行人执行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