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三六零分类信息网!老站,搜索引擎当天收录,欢迎发信息
免费发信息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 日照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发布

母公司拍地子公司开发模式,土地票据抬头一定要更名!

2023/8/16 23:20:00发布47次查看
最近,有朋友遇到问题向我咨询,母公司拍地子公司开发,母公司抬头土地票据可否直接给子公司进成本,他的意见是可以,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按此文件,只要三条件齐备,母公司抬票票据即可交由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母公司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但应注意,该文件只是增值税文件,母公司抬头票据给子公司增值税扣除问题解决了,但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扣除认吗? 不认。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企业所得税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因此,实务操作中,母公司拍地完成后,一定要由国土部门直接开票给项目子公司,若国土部门已经将票据抬头开给母公司,一定要完成票据抬头更名,否则有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不得扣除的风险!
日照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发布

VIP推荐

免费发布信息,免费发布B2B信息网站平台 -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沪ICP备09012988号-2
企业名录